首頁 > 正文
婚內男子贈予“第三者”財物 前妻能要回嗎

  婚內時,男方贈予給“第三者”的財物,離婚後女方能要求返還嗎?日前,銅梁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案件,判決“第三者”返還了部分財物,共計17萬餘元。

  2022年11月,張某與王某登記結婚。兩人的這段婚姻沒有維持多久,就在去年8月結束,並辦理了離婚手續。

  然而,王某還有另外一段感情,他在2020年的時候,認識了一名叫李某的女子,兩人也發展成了情侶關係。只是,他們未能攜手走進婚姻的殿堂。當王某與張某結婚後,他倆仍然保持着婚外情關係。

  去年10月,張某將李某告上了法院。張某認為,王某在他們婚後與李某保持不正當婚外情關係,並擅自贈予夫妻共同財産,違背夫妻忠誠義務和社會公序良俗,其贈與行為應屬無效。李某明知王某已婚,仍與王某保持婚外情人關係,並接受王某贈與的金錢,最終導致他們婚姻破裂,嚴重侵犯了原告合法權益。為此,她請求法院判令李某返還全部財物。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在與張某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單方以夫妻共同財産向李某提供無償贈與,王某的個人贈與行為未取得張某認可,屬於無權處分行為,應屬無效。

  張某作為夫妻共同財産的共有權人,有權要求李某退還王某向其贈與的財産。鋻於,王某與李某相互之間長時間有多筆金額不等的轉款,且均發生在張某與王某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的轉款應予抵消扣減。

  法院最終判決李某應向張某返還17萬餘元。

 法官説法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産,為夫妻的共同財産,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産有平等的處理權。在夫妻雙方未選擇其他財産制的情況下,夫妻的共同財産係共同共有,這種共同共有並非按份共有,各佔50%,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故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處理共同財産。夫妻一方與婚外異性進行情感交往,並將夫妻共同財産贈予該第三者的行為,係擅自處理夫妻共同財産,該贈予行為違背社會公序良俗,應屬無效。

  婚姻生活是日常瑣碎,平平淡淡。良好的婚姻關係需要雙方用心維繫,每個人均應忠於婚姻,尊重自己,關愛家庭,管住慾望,耐住寂寞,守住初心。

  記者 徐勤 實習生 智怡寧 通訊員 雷宇

編輯: 陳雨
版權所有 新華網重慶頻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