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月談評論員 李松 滕軍偉
近期,半月談記者從一些地方紀檢監察部門查處的腐敗案件中發現,一些重大事項的推進、招投標項目的實施,看似走了“事前醞釀、集體決策、決策執行”的流程,實則暗藏腐敗問題。
通過提前勾兌、利益捆綁等方式,扭曲“集體決策”,將其作為個人牟取私利的“擋箭牌”“隱身衣”,是一些新型腐敗、隱性腐敗行為的慣常套路。受訪紀檢監察幹部和相關專家呼籲,加強制度約束規範“集體決策”,持續遏制權力尋租的灰色空間。
表面“集體決策”,背地“腐敗陰招”
半月談記者調查發現,隨着反腐的籠子越織越密,個別基層幹部害怕自己“一霸手”“一言堂”的行為被反腐利劍刺穿,便隱身幕後,通過“集體決策”的名義,來掩護自己權力尋租的行為。
某地一名鎮黨委書記,曾因作風霸道,違規推動相關項目上馬而受到紀律處分。在“吃了教訓”之後,這名幹部開始放低姿態,將自己的利益私貨摻入“集體決策”的過程,為以權謀私穿上“隱身衣”。負責相關案件查處的紀檢監察幹部告訴半月談記者,為幫助行賄人獲得項目,這名鎮“一把手”在決策會議前就將意圖告知相關分管領導,會上由分管領導根據該授意提出意見建議,表面符合流程,實則暗箱操作。
在一些地方,個別腐敗分子結成利益“小圈子”,打着“集體決策”的幌子,以所謂“多數意見”來牟取私利。
某地紀檢監察部門在查處一起國有糧食企業腐敗窩案時發現,這家企業5名班子成員中,執行董事、總經理、財務總監3人結成“腐敗合夥人”,緊密抱團以權謀私。
負責查處此案的紀檢監察幹部介紹,這3人私下通氣,在公司決策會議上以多數表決通過的方式,虛假簽訂大米、高粱貿易協議,借此向一家民營企業違規出借資金,分別收取5萬元好處費。從虛列糧食入庫“搬運費”以貪污公款,到違規套取相關工作經費,這群“腐敗合夥人”還多次打着“集體決策”的名義實施貪腐行為。

有制度有規矩,卻被扭曲執行
近年來,為推進集體決策規範化,各地&&了不少制度要求,如對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實行聽證和公示制度,班子成員的表決意見和理由應形成會議記錄。但制度規矩到了某些人手中,卻不被執行或被扭曲執行。
——將“事前醞釀”扭曲成“提前勾兌”。根據相關制度規定,在重大事項決策之前,可以進行“事前醞釀”。這項提高決策科學化的制度要求,卻被個別幹部扭曲為夾帶利益私貨的“提前勾兌”。
某地紀檢監察部門在查處一起公立醫院院長貪腐案件時發現,在醫院新設備採購決策前,這名院長就和分管副院長、經辦科室科長打好招呼,對相關設備品牌、技術參數、招採價格等招標指標進行“量身定制”,幫助其利益關係人中標。
“通過‘提前勾兌’,把違規違紀的事項提前做了謀劃安排,上會的議題討論、決策的過程,成了裝樣子、走過場。”相關紀檢監察部門辦案人員告訴半月談記者。
——以“上級高度重視”“效率優先”等為藉口,規避集體討論。科學決策的前提是要充分討論、發表意見,但個別幹部在“集體決策”過程中,時常以所謂的“上級高度重視”“效率優先”等藉口簡化程序,實則是獨斷專行。
某地一名水利局局長為幫助其親屬承接相關項目,在集體決策會議上,以上級領導要求汛期到來前工程必須完工,工期緊張為由,規避集體討論,為規避招投標流程,將一個投資上千萬元的河道整治項目通過項目拆分的方式,改為更容易讓其親屬承接的競爭性比選,以實現利益交換。
——監督程序空轉,公示、聽證等制度規範效果打折扣。某汽車銷售公司租賃某村集體地塊,租期未滿,村裏卻提前解約。在協商賠償時,該地村黨支部書記扭曲“集體決策”,以明顯高於市場價格的方式,向這家企業“超額賠付”。之後這家企業負責人向這名村幹部贈送了一輛轎車作為回報。
半月談記者採訪了解到,該事項由於涉及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共同利益,在“集體決策”過程中,也邀請了部分村民代表參會,但沒能起到監督效果。
“來參會的村民代表,有一部分人本身就是該村黨支部書記的‘親信’,還有一些人監督意識不到位,覺得大家都是鄉里鄉親,不方便或者不敢提意見。”採訪中,有紀檢監察幹部透露,一些地方監督職能空轉,聽證、公示等制度失去了應有的效果。
規範集體決策,遏制權力尋租
受訪的紀檢監察幹部和相關專家告訴半月談記者,要持續織密規範“集體決策”的制度籠子,有效壓縮權力尋租的灰色空間,建議從以下方面系統施策。
完善“集體決策”程序剛性約束。在一些地方,“一把手”權力大,更容易扭曲“集體決策”程序,因此應更緊盯“關鍵少數”,將民主集中制執行情況納入巡視巡察重點,尤其對“一把手”權力運行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對虛假的“集體決策”精準問責。
山東省委黨校教授焦麗萍、山東省平度市紀委副書記崔巧玲等建議,探索推行集體決策前科學論證、廉潔性審查、合法性審查“三必過”機制,實施決策全程紀實制度,做到“一事一檔”可追溯。
強化“集體決策”監督問責體系。加強制度補漏,針對一些案件暴露出的漏洞,持續推動完善“三重一大”決策清單、利益回避機制建設,壓縮權力尋租空間。重慶市秀山縣紀委監委、萬盛經開區紀工委相關幹部建議,建立決策“容錯”與“糾錯”並重機制,完善決策後評估機制,對決策實施效果開展第三方評價。
讓“集體決策”更加公開透明。依靠技術賦能,運用大數據分析決策異常行為(如高頻次“一致通過”,無任何反對意見或異議等),精準識別相關問題。推行“陽光決策”平台,實現決策信息實時查詢,除依法保密事項外,決策事項、過程、結果均應公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