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渝兩地聯合發布十大農業執法協作典型案例-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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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0/25 09:31:10
來源:華龍網

川渝兩地聯合發布十大農業執法協作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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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4日,2025年川渝農業執法協作聯席活動舉行,川渝兩地聯合發布了《重慶市 四川省農業執法協作十大典型案例》。記者對這些典型案例進行了梳理,具體如下:

  案例一

  成都某農資公司銷售擅自修改標籤肥料案

  2025年3月,成都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新津支隊發現某農資公司經營的肥料産品為農業農村部登記批准的肥料産品,但産品包裝標籤未標注相關內容,屬於擅自修改標籤內容的肥料産品。同年6月,成都市農業農村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警告及罰沒款8400元的行政處罰。因涉案産品總代理位於重慶市,成都方面及時將案件線索移交重慶執法部門進行溯源查處。

  案例二

  重慶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規定查驗飼料案

  2025年2月,重慶巴南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查獲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採購近30噸原料“豬肉餅”無標籤、無許可證信息,且與記錄不符,該公司未履行查驗義務被罰款1.5萬元。經查,供應商蘇某某經營地位於成都市,重慶方面將線索移交成都。成都市農業農村局隨後對蘇某某經營無證無標飼料的違法行為作出罰款3.71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樂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産劣質農藥案

  根據重慶市農業農村委移送的線索,樂山市農業農村局立案查明,樂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銷售至重慶的農藥經抽檢不符合質量標準。2025年3月,樂山市執法部門責令該公司停止違法行為,並作出沒收涉案農藥、罰沒3.29萬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四

  周某、蒙某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漁具捕撈案

  2024年11月,重慶市合川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在渠江水域當場查獲周某、蒙某在禁漁期、禁漁區使用禁用漁具進行非法捕撈。經查,二人長期在川渝交界的合川區、岳池縣渠江水域流竄作案。2025年1月合川區農業農村委對二人作出沒收漁獲物、共處罰款1萬元的行政處罰,並將處理情況通報四川省岳池縣農業執法部門。

  案例五

  四川某有限公司無證經營未經檢疫雛禽案

  2024年8月,南充市高坪區農業農村和水務局立案調查發現,四川某公司在未取得《種畜禽生産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通過網絡&&虛假宣傳,向重慶、甘肅等地養殖戶違規銷售來源不明、未經檢疫的雛禽9000羽,非法獲利。2024年10月,執法部門對該公司無證經營和經營未經檢疫動物兩種違法行為分別作出罰沒3.68萬元、罰款8340元的處罰決定。

  案例六

  重慶某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違規轉包高標準農田項目案

  2025年5月,經重慶市萬州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立案查明,重慶某建設公司以聯合體形式中標萬州區高標準農田項目後,將施工、運營全部轉讓給不具備資質的合作公司實施,構成變相轉包。萬州區農業農村委依據《招標投標法》,對其作出罰款74.6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72.24萬元的嚴厲行政處罰。

  案例七

  瀘縣某飼料獸藥銷售部銷售不合格飼料案

  2023年10月,四川省農業農村廳綜合執法監督局在瀘縣某飼料獸藥銷售部抽檢發現其經營的肉兔配合飼料中乙酰甲喹項目不合格。2025年3月,瀘縣農業農村局對該銷售部作出罰沒2135元的行政處罰。因生産企業來自重慶,四川方面將違法線索移送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員會,追究生産源頭責任。

  案例八

  鄒某在柑橘種植過程中銷售、使用“脫酸劑”系列案

  根據四川省蒲江縣公安部門移交的線索,重慶市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總隊立案查明,鄒某從江西購入含有福美甲胂(砷製劑)的假農藥“脫酸劑”,銷售給果農並在秀山縣某公司果園使用,導致柑橘果皮中檢出重金屬砷。2025年3月,重慶市農業農村委對鄒某銷售假農藥行為罰沒3.27萬元;對使用禁用藥劑的農業公司和果農分別處以10.01萬元和1500元的罰款。

  案例九

  陳某、游某違反禁漁區、禁漁期規定使用禁用漁具進行捕撈案

  2025年3月,陳某、游某在鄰水縣大洪河國家級水産種質保護區(禁漁區)使用禁用漁具進行非法捕撈,被查獲後丟棄漁物、駕駛重慶牌照車輛逃逸。鄰水縣迅速啟動與重慶市渝北區的“十年禁漁聯合執法機制”,協同公安部門將二人抓獲。5月,鄰水縣農業農村局對二人分別處以罰款35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十

  張某某農資經營部採購、銷售標籤不符合規定的農藥案

  2025年2月,重慶市忠縣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支隊發現張某某農資經營部銷售的農藥“毒死蜱”標籤不符合規定。經查,該産品生産廠家位於四川省渠縣。4月,忠縣農業農村委員會對經營部作出沒收涉案農藥、罰沒7474元的行政處罰,並將案件情況通報四川省渠縣農業執法大隊,實現生産與銷售環節的雙向監管。

【糾錯】 【責任編輯:李海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