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齡”勞動者遭遇工傷 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嗎-新華網
新華網 > 重慶 > 正文
2024 09/18 09:05:10
來源:重慶晨報

“超齡”勞動者遭遇工傷 用工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嗎

字體:

  “超齡”勞動者的身份特殊和情況複雜,其在工作期間受工傷能否要求保險賠償?如何向公司維權呢?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審理了這樣一起工傷保險待遇糾紛案件。

  羅某在我市一公司上班,從事保安工作,未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工傷保險。

  2021年10月中旬,羅某在工地巡邏時被車輛撞傷,送醫治療。經檢查,羅某腰部有骨折。後來,九龍坡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羅某所受傷害為工傷。去年4月,經相關部門鑒定,羅某傷殘九級。

  隨後,羅某要求公司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然而,公司方認為,羅某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應向羅某承擔停工留薪期待遇等工傷保險責任。雙方因此發生糾紛,羅某遂向九龍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判令甲公司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鑒定費等工傷保險待遇。

  一審法院經審理後,支持了羅某的訴求,判決公司支付羅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資、勞動能力鑒定費共計73076元。拿到判決,公司方提出上訴。重慶五中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二審理認為,用人單位使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後,認定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由用人單位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

  本案中,羅某受傷時雖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其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且其因工受傷事實及傷殘等級有《認定工傷決定書》及《初次鑒定結論書》證明,上訴公司係羅某的用人單位,應當作為工傷主體責任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為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法官説法

  退休年齡不是免責牌

  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有關受傷性質認定和待遇賠償問題的通知》(渝人社發〔2015〕252號)的規定,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經認定由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主體責任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不適用社會保險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用人單位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實行一次性賠償。因此,用人單位不能以勞動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沒有參加社會保險為由,拒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除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外的一次性賠償)。

  另外,根據重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等三部門印發的《關於做好超齡等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用工單位可為“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仍在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的“超齡”從業人員參加工傷保險。

  法官提醒,退休年齡不是免責牌,各企業應強化責任意識和社會保險法律意識,積極參保,以減輕自身經濟負擔和經營風險,還應牢記規範用工管理,切實保障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新重慶-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張潔

【糾錯】 【責任編輯:陶玉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