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向社會發布一批消費者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其中,“消費者有權請求銷售假冒註冊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懲罰性賠償金——郭某訴某經營部産品責任糾紛案”入選了最高人民法院食品安全懲罰性賠償典型案例。
2021年11月17日,郭某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並支付貨款11160元。2021年11月23日,郭某再次向某經營部購買某品牌白酒2件12瓶,並支付貨款10937元。後郭某懷疑其購買的白酒為假酒,遂向當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某白酒公司出具《鑒定證明書》,表明上述某品牌白酒並非該公司生産,屬於假冒註冊商標的産品。郭某起訴某經營部,要求退還購酒款並支付購酒款十倍的賠償金。
重慶市南岸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生産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産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説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某經營部銷售的某品牌白酒為假冒註冊商標的預包裝食品,標注虛假的生産者名稱、地址等信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某經營部作為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假冒註冊商標食品,不能證明食品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審查義務,應當退還貨款並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某經營部關於其所出售假冒註冊商標的白酒未對原告造成人身損害,只侵犯了某白酒公司的商標權,不應支付價款十倍賠償金的抗辯不成立。郭某作為消費者請求經營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於法有據,應予支持,故判決某經營部退還郭某貨款22097元並支付郭某賠償金220970元。
承辦法官&&,假冒偽劣食品會危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生命安全。經營者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食品,不僅侵害了企業的商標權,擾亂市場秩序,還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本案中,人民法院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不僅判決經營者向消費者退還貨款,還判決經營者向消費者支付價款十倍的懲罰性賠償金,通過判決違法銷售假冒註冊商標食品的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讓違法生産者或者經營者無法從違法行為中獲利,既有利於營造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營商環境,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又有利於打擊和遏制制售假冒偽劣食品的違法行為,保護人民群眾“舌尖上的安全”。(韓夢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