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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低保對象不僅限於本地戶籍

  1月10日,重慶日報記者從市民政局獲悉,市政府於近日&&《重慶市最低生活保障條件認定辦法(修訂)》(以下簡稱《辦法》),對低保認定條件進行了優化調整,進一步強化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

  《辦法》調整了共同生活家庭成員戶籍地規定,將“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成員應當是具有本市居民戶口且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修訂為“申請人應具有本市戶籍,其家庭成員為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係的共同生活的成員”。也就是説,我市低保對象不僅限於我市本地戶籍,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可以有外地戶籍,符合條件的均可按規定給予最低生活保障。

  對於特殊情況可實施“單人保”,《辦法》明確了四類可單獨提出低保申請的特殊情形:一是低保邊緣家庭中的一級、二級重殘人員,三級智力殘疾、三級精神殘疾人;二是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三是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在當地低保標準3倍以內,靠父母、兄弟姐妹供養,已成年且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或者身患重特大疾病長期臥床不起的人員;區縣及以上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辦法》還調整了工資性收入計算方式,對穩定就業但不能提供收入證明人員的工資性收入由“按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調整為“按照本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同行業就業人員平均工資計算”。調整種植養殖收入計算方式,種植養殖收入根據家庭成員勞動力系數指標折算核定,核算基數由“農村常住居民經營凈收入中的第一産業指標”調整為“當地農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調整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在保證我市原有不應當計入家庭收入項目不減少的基礎上,對不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名稱進行了整合和歸類,更為規範。同時,增加“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因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時可按規定適當扣減”。

  在低保家庭銀行存款等金融資産人均限額標準方面,《辦法》將低保家庭人均存款等金融資産限額標準由“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2倍”調整為“全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4倍”。

  此外,《辦法》增加了“對於維持家庭生産生活的必需財産,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産狀況時予以豁免”規定;增加了低保對象自費出國旅游等排除性認定內容,對於高標準消費等,有違低保制度的初衷,對此進行排除性規定,確保制度更加公平合理。(記者 楊鈮紫)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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