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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首例!二人濫伐林木後,經調解自願購買7萬元碳匯用于修復

  近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審結袁某、龍某某濫伐林木生態破壞民事公益訴訟案,二被告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調解協議,自願繳納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近7萬元用于購買碳匯減排量,以替代性修復被破壞的生態環境。這是重慶市首例探索通過認購碳匯對受損環境進行修復的生態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21年4月28日至5月19日期間,袁某、龍某某二人在未辦理林木採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雇請工人採伐共計立木蓄積34.1052立方米的速生桉並加以裝運、出售。經鑒定,二人濫伐林木造成的森林生態係統服務功能損失總價值為69131.3元,生態修復(植樹造林恢復)費用15089元。

  公益訴訟起訴人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對袁某、龍某某二人濫伐林木損害林業資源、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探索“以碳代償”,向重慶五中院提起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袁某、龍某某二被告賠償生態修復金近2萬元,另賠償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69000元用于購買碳匯減排量進行替代性修復。

  對于這起“以碳代償”新類型法律適用案件,法院在充分論證了碳匯替代性修復的現實可行性之後,合議庭主持雙方進行了調解。二被告與公益訴訟起訴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承認了公益訴訟起訴人的全部訴訟請求,自願用繳納的生態服務功能損失費購買重慶“碳惠通”項目二氧化碳減排量(CQCER)進行替代性修復。

  法官説法》》

  “以碳代償”,即違法行為人以認購碳匯的方式代償其違法行為造成的生態價值損失及應承擔的相應生態環境修復責任。

  “以碳代償”具有多次多重修復的放大效應,即違法行為人將司法裁判的資金以當時的碳匯市場價格兌換成等值碳匯完成司法執行程式,實現第一次替代性生態修復;該筆碳匯可以再次在碳匯市場進行交易,從而實現第二次甚至多次替代性生態修復。如果將單一案件執行所得的碳匯逐筆存入司法公益碳匯賬戶,累積到一定額度後便可“零存整取”,再次進入碳市場交易變現後用于實施異地替代性集中生態修復,如此便將原來單個案件分散、零星、不便于維護監管的替代性修復任務集中起來,異地選擇一處場所實施,暨能發揮資金集中使用的效率,也能更好實現替代性修復的目的。異地集中替代性修復項目實還可以結合鄉村生態振興、法治教育、環保科普等內容建成一個多功能綜合性的生態司法實踐基地,以發揮集中修復效能的放大效應。(記者 余志斌)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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