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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玩兒童滑梯受傷訴賠17萬元 法院:駁回!

  成年人張某在兒童主題公園玩游樂滑梯不慎受傷,便把公園管理責任單位訴至法院,要求賠償損失17萬元。日前,市一中法院二審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原來,前不久,張某所在的工作單位到璧山區楓香湖兒童公園開展團建活動。活動期間,張某自行前往兒童游樂滑梯玩耍。

  沒想到,一不小心,張某從滑梯上滑下着地時摔傷了腰部,遂前往醫院就醫,後經司法鑒定,張某所受損傷構成十級傷殘。

  對此,張某認為,璧山區城市管理局與璧山區文化和旅游發展委員會作為該公園的管理人,未盡到管理者義務,應承擔侵權責任,遂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各項損失共178130.5元。

  一審璧山區法院認為,楓香湖兒童公園係公益性質公園,兒童游樂滑梯場地入口處設有安全告知牌,明確告知游樂區的設備僅適用於3-14歲的兒童。應認定管理人已盡到了合理限度內的安全保障義務,並無相應的過錯。遂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後,張某不服,提起上訴。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對於是否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衡量標準應當符合社會一般價值判斷,控制在合理限度範圍內,不應過分苛責。楓香湖兒童公園是專為兒童設計建造的開放性主題公園,具有公益性質而非營利性質,且在游樂設施旁設有安全告知牌,明確游樂設施的適用主體為3-14歲兒童。

  張某係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判斷和行為有認知和控制能力,在明知該公園為兒童主題公園的情況下,忽略安全告知牌上的提醒,將自身置於危險境地。加之成年人與兒童的骨骼構造和骨骼承受力均有所不同,其應當預見自己上去玩耍具有危險性,而忽視危險的存在,係由其自身的過錯行為造成傷害,應當自行承擔責任。二審遂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説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了安全保障義務人責任,即“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知,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負有預防危險發生的安全保障義務,但也有合理邊界,如果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採取了必要的措施防範危險的發生,盡到安全保障義務,但場所內傷亡事件還是不可避免地發生了,則不應承擔責任。 (記者 黃喬 實習生 譚林成)

編輯: 陳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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