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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停水超過24小時要組織應急供水

  9月22日,記者從《重慶市城市供水節水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新聞發布會上獲悉,該《條例》將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重慶城市供水、用水、節水、安全與應急管理等事項進行了明確要求,推動供節水工作制度化、法治化、科學化。

  《條例》明確,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將城市供水節水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市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結合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原則,編制中心城區供水專項規劃,經市規劃自然資源部門綜合平衡後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並納入國土空間規劃。

  在供水方面,《條例》要求城市供水要保障安全、穩定、不間斷供水,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按照規定設置供水管網測壓點,確保供水水壓符合規定的標準。停水超過24小時仍不能恢復供水,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應急供水,保證居民基本生活。

  對水質安全保障問題,《條例》還規定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水質檢測制度,加強水質檢測能力建設,確保供水水質符合國家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根據《條例》,市城市管理局堅持每年對全市城市供水企業開展水質抽檢,抽檢結果每月都在《重慶日報》和市城市管理局門戶網站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用水上,《條例》加強了用水人權利保障。按照規定,城市供水企業提供查詢用水業務辦理、用水量、水質、水價和水費資訊。用水人對供水服務有異議的,可以向城市供水企業、二次供水設施維護管理單位或者所在地區縣(自治縣)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投訴。另一方面,城市供水企業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機制,設置服務熱線,24小時接受用水人咨詢、求助及投訴。同時,用水人也應當按時足額交納水費。

  《條例》也對停水管理做出專門規定,明確城市供水企業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批準並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人;因發生災害或者緊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水人,盡快恢復正常供水,並報告城市供水節水主管部門。

  節水方面,《條例》要求,市、區縣(自治縣)應當結合本地區水資源承載能力,制定節約用水發展規劃。《條例》還明確在新區建設、舊城改造和市政基礎設施建設時,應當按照相關規定配套建設雨水利用和再生水利用設施。使用城市公共供水管網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應當制訂節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設節水設施。《條例》還鼓勵使用再生水,提高再生水利用率。

  針對高耗水行業,《條例》要求制定用水定額。根據規定,市級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制訂行業用水定額,從嚴控制鋼鐵、火力發電、選煤、洗浴、洗車、高爾夫球場、人工滑雪場、洗滌、賓館、水上娛樂場所等高耗水行業用水定額,推廣迴圈用水技術、設備與工藝,降低用水消耗,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並逐步實現分級用水大戶管理制度。(記者 崔曜)

編輯: 陶玉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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