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正文
反電詐法推動形成全民反詐、全社會反詐新格局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六次會議9月2日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電信網絡詐騙法》(以下簡稱反電詐法),將於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反電詐法的&&,將如何進一步推動打贏反電信網絡詐騙這場人民戰爭?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副教授、全國新型犯罪研究中心重慶分中心研究員謝玲,就此接受了重慶日報記者的專訪。

  反電詐法是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經驗總結

  重慶日報:為什麼我國要專門&&反電信網絡詐騙的法律?

  謝玲:近年來,我國經濟實力不斷增強,人民群眾生活日益改善,人均存款數量大幅增加,個人財産已成為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分子們覬覦的對象。

  日前通過的反電詐法,明確了我國開展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源頭治理、全鏈條治理和綜合治理的法治基礎,也是十餘年來我國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經驗總結,着力加強了預警宣防、被騙資金攔截等預防性法律制度的構建,壓實了金融機構、電信、互聯網企業的行業監管主體責任,對涉詐人員加大懲處力度,解決了刑行銜接的法律適用問題。

  反電詐法的&&對於整合相關行業、機構、組織和群體的治理力量,推動形成全民反詐、全社會反詐的預防犯罪新格局具有重大意義。

  反電詐法強調“源頭治理”“全鏈條治理”“綜合治理”

  重慶日報:反電詐法對未來打擊治理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將起到什麼作用?

  謝玲:電信網絡詐騙犯罪是由多鏈條、多層級、多環節構成的犯罪形式, 龐大的上、中、下游黑灰産業滲透於電信網絡詐騙犯罪的各個環節。

  對此,反電詐法專門強調了“源頭治理”“全鏈條治理”和“綜合治理”。

  強調“源頭治理”,就是注重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網絡黑灰産業,消除詐騙的犯罪機會和實現條件,減少被害的可能性。

  強調“全鏈條治理”,就是協調、指導金融、通信、互聯網等相關行業履行反詐職責,整合行業資源,打擊治理高度組織化、規模化、為詐騙活動提供外部服務和技術保障的上下游黑灰産業。

  強調“綜合治理”,就是動員全社會力量,廣泛開展全民反詐宣傳教育,構建電信網絡詐騙群防群治體系,控制和減少電信網絡詐騙發案。

  反詐宣傳由“大水漫灌”向“精準滴灌”轉變

  重慶日報:反電詐法從立法上看,都有哪些亮點?

  謝玲:反電詐法中,亮點不少。

  例如第六條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相應職責的規定。

  電信網絡詐騙是由多鏈條、多層級、多環節構成的複合型犯罪形式,增加法院、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相應職責,有利於部門之間加強辦案協作、案件協調和司法銜接,有利於在證據移交、證據規格和標準的要求等方面達成共識,提高辦案效率,加大偵查治理力度。

  反電詐法的第四章,則規定了互聯網服務提供者對涉詐風險的監測、識別、處置等犯罪防範義務以及未履行義務時的處罰措施。

  行業監管部門從行為監管角度對互聯網企業未履行相關安全義務採取懲罰措施,目的是促使互聯網企業依法合規開展經營活動,切實履行防範詐騙風險職責,防範企業因未履行監管義務或履行不到位導致提供的産品或市場行為引發詐騙案件的發生。

  在宣傳方面,反電詐法也有專門的規定。例如第八條規定要加強對老年人、青少年等特殊群體的宣傳教育。

  一些特殊群體如老年人、經常觸網的青少年受年齡、心智、意識狀態的影響,對於智能化的詐騙手段和話術誘導缺乏客觀分析的理智和能力,因而更容易掉入詐騙陷阱。精準宣傳有利於提高特殊群體的防騙識騙能力,對抗詐騙犯罪分子實施的精準詐騙,推動反詐宣傳由“大水漫灌”向“精準滴灌”轉變。

  此外,第三十一條規定將電信網絡詐騙犯罪及關聯犯罪人員、失信單位納入信用機制,也很有意義。

  電信網絡詐騙既是侵犯他人財産的違法犯罪行為,也是以欺騙為本質的違背社會信用的行為。將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有關人員、單位評價為違反行政信用、司法信用等社會信用的嚴重失信主體,對其包括未來參與社會經濟活動等規定限制措施,有利於加大對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或者關聯犯罪的人員、嚴重失信單位的懲戒力度,是一種創新的、具有社會預防功能的犯罪防範措施。

編輯: 陶玉蓮
城市相冊
欄目精選
每日看點
重慶正事兒
本網原創
010070150010000000000000011117061128985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