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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9月起實施 地名依法命名後不得隨意變更

  地名,見證時代變遷,承載文化記憶。近日,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舉行新聞發布會,通報將於今年9月1日起施行的《重慶市地名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有關情況。

  “地名命名更名、使用管理要合理依法,不能再‘任性’了。”市人大常委會法制工委副主任李媛&&,修訂後的《條例》共34條,不再分章,採取小切口的方式,對加強地名命名更名、使用管理等方面,作了進一步規範和明確。

  如,《條例》規定了地名的不同種類,將集鎮、自然村(寨)、廣場、道、開發區、園區名稱納入地名範圍進行管理;明確了地名由專名和通名兩部分組成,專名反映地名專有屬性,通名反映地名類別屬性;授權市民政部門會同其他有關部門制定標準地名的命名、更名規範。同時,地名命名更名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反映當地地理、歷史和文化特徵,尊重群眾意願方便生産生活。

  按照《條例》規定,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街道名稱、著名的自然地理實體名稱,以及渝中區、大渡口區、江北區、沙坪壩區、九龍坡區、南岸區、北碚區、巴南區、渝北區範圍內的同類地名,不應重名,並避免同音,歷史悠久、具有文化傳承價值的地名除外。

  《條例》還明確了政府及有關部門在地名管理中的職能職責。市、區縣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地名管理工作協調機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協助開展所轄區域的地名管理相關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地名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相關地名管理工作。市民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相關制度,編制相關辦事指南和示範文本,明確相關工作期限。

  《條例》明確了地名命名和更名的批准、廢名、備案以及公告程序。為防止“任性”更名,《條例》規定,地名依法命名後不得隨意變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地名標誌。

  《條例》還明確要開展地名文化保護有關工作。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開展地名文化的挖掘、研究與地名文化遺産的保護,定期組織地名文化公益宣傳活動。民政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歷史地名開展收集、記錄、統計等工作,制定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並向社會公布;歷史地名保護名錄中不再使用的地名應當按照地域就近原則優先恢復啟用。

  市民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許建華&&,將不斷加強地名文化的挖掘、宣傳和保護。下一步,民政部門將認真貫徹落實《條例》要求,着力提升地名文化內涵,加強地名文化遺産保護,分級建立歷史地名保護名錄,深入挖掘地名文化資源,創新地名文化傳播形式,講好重慶地名故事,更好地傳承歷史文化,守護鄉愁記憶。 

編輯: 韓夢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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