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新華網
2024 08/19 12:23:49
來源:兵團日報

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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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團推出8個方面66條具體舉措

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

  近日,兵團印發《兵團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聚焦健全兵團國有資産管理體制,從8個方面提出66條具體舉措,進一步規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及其預算管理、績效管理、基礎管理、資産報告、監督檢查等活動,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提升國有資産管理效能。

  《辦法》明確指出,兵團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是指,兵團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産,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産,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産,以及其他國有資産。

  《辦法》規定,兵團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配置方式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産,確實不能調劑的,本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原則,對配置方式進行綜合分析和可行性論證,選擇最優方式配置。資産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

  在資産使用方面,《辦法》明確,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産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辦法》提出,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産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及兵團有關規定辦理國有資産劃轉、交接手續。

  對行政單位國有資産預算管理、基礎管理、資産報告、監督問責等方面,《辦法》作出了較為系統全面的規定。(全媒體記者 禚藝)

【糾錯】 【責任編輯:張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