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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團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告知承諾制

作者: 史進    來源: 兵團日報    日期: 2023-04-23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減少證明事項,減輕職工群眾辦事負擔,日前,兵團全面推行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告知承諾制,並下發《兵團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告知承諾制實施意見(試行)》(以下簡稱《實施意見》),從實施范圍、實施方式、申請流程、核查監督、承諾失信處理等方面,對法律援助經濟困難證明告知承諾制度進行了全面規范。

  《實施意見》要求,兵團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受理因經濟困難申請法律援助的,依法實行經濟困難狀況告知承諾制(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申請人不受經濟困難條件限制及免予核查經濟困難狀況法定情形的案件除外),以降低法律援助門檻,提升困難群眾法律援助獲得感,實現法律援助審批從“減證便民”向“無證便民”轉變。

  根據《實施意見》,法律援助申請人可以自主選擇是否採用告知承諾制。如果申請人有不良信用記錄或作出虛假承諾等情形,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申請人不願選擇或者無法選擇告知承諾制的,應當依法提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經濟困難證明或者相關證件。

  據悉,兵團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是按照家庭每人平均收入低于住所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倍執行。申請人以誠信承諾成功申請法律援助後,法律援助機構可以通過共用資訊核查、實地調查、信函索證等方式,對申請人及其經濟困難狀況等情況進行隨機核查。如發現受援人虛假承諾、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對尚未作出法律援助決定的,不予法律援助;已作出給予法律援助決定的,終止法律援助。以欺騙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得法律援助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法》相關規定,將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已實施法律援助的費用,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責任編輯:周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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