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社會要對家暴行為“零容忍”
2021-11-26 08:47:03 來源: 北京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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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是“國際反家庭暴力日”,北京一中院發出提示,家暴非“家務事”,反家暴是國家、社會和每個家庭的共同責任;對家暴“零容忍”,是社會共識,更是司法態度;對施暴者依法嚴懲是權利保護,更顯司法溫度。

  夫妻間吵架,父母經常打不聽話的孩子,毆打同居女友或時常辱罵共同居住的老年人……不同於一般的家庭衝突,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家庭成員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家庭暴力不局限上述家庭成員之間,共同生活的人之間實施的暴力也屬於家庭暴力。暴力行為主要包括身體暴力和精神暴力等侵害行為。今年起施行的《民法典》將禁止家庭暴力作為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明確寫入法典。

  根據法律規定,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向加害人或受害人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等單位投訴、反映或求助,也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向法院起訴。當事人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法院受理後,應在72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24小時內作出。

  針對如何運用法律武器向家暴説“不”,法官介紹,家暴的證據收集,包括但不限於留下報警、接警、出警記錄;鑒定資料、醫院病歷、傷情照片;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鄰居證人證言;施暴者保證書、短信、微信記錄;婦聯、社區、居或村委等組織、團體出具的相關材料等也同樣有效。

  “家暴不是家務事。”法官告誡,施暴方根據具體案情可能喪失子女撫養權,其在財産分割上亦可能面臨少分財産。根據《民法典》規定,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進行調解,有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離婚財産分割以照顧無過錯方為原則。法院可根據個案情況,酌定施暴方少分財産的比例。而從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原則出發,對於實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一般不宜判決其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一方遭遇家暴離婚還可請求施暴方進行損害賠償,不僅可主張相關醫療費、護理費等,還有權要求精神損害賠償。(記者 林靖 通訊員 吳揚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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