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溺亡誰來擔責
律師認為:保護責任不等于監護責任和過錯責任,監護責任是第一位的
商城縣水庫邊上立著禁止遊泳的標識牌
記者綜合全省消息,發現大部分省轄市都已經或正在制訂預防未成年人溺亡的相關措施和責任追究制度。如,對全市所有大、中、小型水庫和坑、塘、堰、壩等水域落實專人看管和巡查,設置防溺安全警示標識、防護設施,對留守兒童、外來務工人員子女、服刑人員子女、單親家庭或父母雙亡子女等進行登記造冊,在大、中、小型水庫等危險水域的關鍵部位,配置公共的、方便易取的救生設備如救生圈等。
採訪中,有群眾質疑:這些措施能否有效杜絕未成年人溺亡?如果能,為什麼不早些出臺?這些預防措施,以前政府能做卻未做,算不算不作為?過去孩子們的溺亡,算不算政府的責任?
對此,相關人士有不同的意見。
一名不願具名的鄉長説:政府和有關部門確有保護未成年人安全的責任。雖然有難度,但我們正在努力探索,爭取早日形成科學的多部門聯動機制,更多地體現政府的責任和擔當。
羅山縣常年在農村基層小學工作的一名校長説:預防未成年人溺亡,是社會共同的責任。就教育部門而言,主要任務是宣傳、教育。説實話,我們校長、老師對學生及家長的教育及提醒,平時都已做過很多,到了夏天幾乎天天警示教育。信陽市裏文件中的“10天召集學生返校集中教育一次的要求”沒有結合學生實際,許多學生放假後都到外地與父母團聚,無法返校,更無法讓居委會提供證明。這些孩子如果在外地出現意外,難道要學校承擔責任嗎?
教育界更多的受訪者認為:假期孩子的安全應由家長監管。
研究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律師魯義剛認為:保護未成年人,政府、社會、學校、家庭、監護人等,都有相應的責任。但保護責任不等于監護責任和過錯責任,監護責任是第一位的,與河湖坑塘等水體設施有關的企業、部門的防范、提醒、巡查義務和責任是第二位的。政府的責任,在于政治上的高度重視,組織上完備得力,宣傳上常態、到位,追責上及時、公平、嚴肅。(記者 何正權 李鑫 通訊員 姜烽烜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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