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實施 讓合適的人買適當産品

專題摘要: 證監會28日消息,《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並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産品。

相關政策

  •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將于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作為我國證券期貨市場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辦法》以投資者分類和産品分級為基礎,確保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市場風險。

    2017-06-29
  • 中證協發布《證券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從事基金、期貨業務,參照相關自律組織的規定執行。證券公司僅執行客戶買賣公開市場交易的股票、基金、債券等交易指令的,不再重復進行適當性管理。

    2017-06-29
  • 中期協發布《期貨經營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

    各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加強制度建設、人員配備和技術準備。期貨經營機構在本《指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適當性管理技術係統的改造升級。

    2017-06-29
  • 基金業協會發布《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

    自《指引》實施之日起,基金募集機構向新客戶銷售基金産品或者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于其原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産品或者服務,需按《辦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或提供不高于原有風險等級的基金産品或服務的,不受影響,繼續進行。

    2017-06-29
  • 上交所修訂發布《債券市場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

    調整“合格投資者”的標準,與證監會《辦法》認定“專業投資者”的標準保持一致,但暫不引入證監會《辦法》中關于“申請轉化成為專業投資者”的規定,同時新增個人投資者金融資産指標的期限要求(申請資格認定前20個交易日,日均)。

    2017-06-29
  • 中金所修訂發布《金融期貨投資者適當性制度實施辦法》

    調整資金驗證時限。按照《辦法》規定,將中金所現行適當性管理制度中“投資者申請開戶時,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時點要求調整為“投資者申請開戶前連續5個交易日保證金賬戶可用資金余額不低于人民幣50萬元”的時段要求。

    2017-06-29

解讀分析

  • 中小投資者還能否自由買賣股票?

    即使是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在經營機構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後,如果堅持購買高風險等級的産品,在經過必要承諾和確認程式後,仍然可以遵從其意願,參與相關的投資活動。因此,《辦法》沒有限制投資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對投資者交易的更好保護。

    2017-06-29
  • 現有投資者如何實行適當性管理?

    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也就是説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後,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于股票的産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産品時,比如結構化産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

    2017-06-29
  • 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體現在哪裏?

    《辦法》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目的是要求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需求及證券期貨産品或服務風險程度的不同,向不同類別的投資者推薦相匹配的産品或服務,並履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義務。

    2017-06-29
  • 私募“野蠻融資”時代走向終結

    《辦法》將銷售機構也列為責任人,即代銷機構在代銷私募基金時也需要確保銷售的産品風險等級與投資者的風險等級匹配,因此未來代銷機構在代銷産品時,可能傾向于選擇低風險的私募基金,或在私募基金與其他産品之間選擇後者,而這層心理還可能推升代銷成本,未來違規將高風險産品賣給低風險能力投資者將變得更加困難。

    2017-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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