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7日,廣東佛山順德一老人被狗繩絆倒,頭部重重著地。據當地鎮政府通報,此事初步判定係意外事件,羅水村民羅某(女,12歲)把另一村民羅某拴養在家門口的狗只牽出來玩,途經羅水市場時狗只掙脫約束繩,在奔跑過程中狗繩意外將本村村民麥某(女,88歲)絆倒,導致麥某受傷,經送醫院救治無效死亡。(8月19日澎湃新聞)
“老人被狗繩絆倒身亡”,後果令人痛心,過程堪稱離奇。從各個意義上説,本案都不同于以往的“犬只釀禍”。典型的犬患犬害,一般要麼是“流浪犬傷人”,要麼就是“不文明養犬惹事”。與之完全不同的是,佛山這一案件,牽涉多個主體,情節一波三折,堪稱戲劇性十足。這注定了,後續可能的民事訴訟和法院審理,將不會容易。
警方調查之後,將此事定性為“意外事件”,這排除了刑事追責的可能。做出這一判定,無疑是合情合理的。須知,本案乃是由不能預見的原因所引起的損害結果,並不存在明顯的故意或過失殺人情形。在此前提下,如何認定民事侵權責任,如何劃定民事賠償的金額與比例,就成了最關鍵的問題。即便以法律專業視角審視,本案都算得上是難題了。
一個12歲的女孩,將另一村民拴在家門口的狗牽出來玩,隨後犬只逃脫,在奔跑過程中狗繩將老人麥某絆倒致其死亡。應該説,從事實認定到法律適用兩個層面,本案都有太多疑問有待廓清。比如,我們需要追問的是,狗主人是否同意或默許了小女孩“牽狗去玩”;狗主人把狗拴在門口,是不是拴得夠牢、看得夠緊,是不是未盡到注意義務,而客觀上吸引或方便了孩童“盜耍”犬只?
毫無疑問,本案中,牽狗女孩需承擔最主要的侵權責任。至于説狗主人等其他主體,是不是也要分擔一部分責任,就要看後續的訴辯交鋒、舉證質證了。而根據現有的法律法規和過往的司法實踐,這起事件中,狗主人很可能被認定為未盡到妥善監管責任及注意義務,甚至可能因為“對犬只的所有權”而被判決要承擔“無過錯責任”……無論最終結果如何,但凡基于證據、邏輯自洽,就都是成立的。
從本質上説,本案是種種機緣巧合作用之下的極端偶然事件。事實上,此前不少地方都出臺了地方立法,禁止16歲以下未成年人單獨遛狗。應該説,職能部門已經預見了有關風險,並做出了針對性的事先安排。然而很遺憾,千防萬防,還是防不住熊孩子“搗亂”,還是防不住犬只突然暴走。
痛定思痛,一者在此必須提醒養犬者,當以萬分的審慎,來履行注意義務,要對小概率和最壞的結果有“合理預見”;再者,也又一次提醒監護人,務必全方位盡到監護義務,對孩子心大“放養”稍有不慎便可能遭遇難以承受之重。 (然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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