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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三板挂牌同时定向发行的要求及程序介绍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

  ■ 新三板改革:“三板新风 携手向前”(二十三)

  什么是挂牌同时定向发行?

  顾名思义,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就是公司在申请股票挂牌的同时进行股票的定向发行,既节省费用,又便利公司自主选择融资时点。

  《定向发行规则》第四十二条定义了挂牌同时定向发行:“发行人在申请其股票挂牌的同时,可以申请定向发行股票。发行人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或全国股转公司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后,履行缴款验资程序,并将本次发行前后的股票一并登记、挂牌。”

  可以看到,概念中明确了挂牌和发行申请文件提交的时点要求,必须是“同时提交”;在办理挂牌手续的时候对于本次存量股票和增量股票也是一并登记、挂牌。

  挂牌同时定向发行需要满足哪些要求?

  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发行,需要同时遵守挂牌准入和定向发行的相关规则制度,具体而言,一是需要满足股票挂牌相关要求。对于“挂牌同时定向发行”而言,挂牌是定向发行的基础,首先应当满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基本标准指引》等规定的挂牌条件及相关要求。二是需要满足定向发行相关要求。申请公司的定向发行需符合《定向发行规则》中第九条的规则要求,即符合《公众公司办法》关于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信息披露、发行对象等方面的规定,且不能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资金占用或其他权益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的情形;同时,不得出现负面清单情形。其一,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变动。其二,以非现金资产认购本次发行股份。

  挂牌同时定向发行需要履行哪些程序?

  一是履行内部审议程序。公司应当在提交挂牌及定向发行申请文件前,就挂牌及定向发行事项履行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在董事会审议时确定本次股票发行后股东累计人数是否超过200人,以及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确定。审议程序、决议事项和回避制度等具体要求与挂牌公司定向发行的相关规定一致。

  二是制作并同时提交挂牌和发行申请文件。内部审议程序完毕,公司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意见,完成申请文件的编制,并委托主办券商向全国股转公司一并提交挂牌和发行申请文件。

  三是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同意函或证监会核准决定。全国股转公司对发行申请文件进行自律审查并形成审查结论;需要反馈的,通过业务系统向申请公司和中介机构发出反馈意见。

  如果申请公司发行前后股东人数均不超过200人,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同意后将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如果申请公司发行后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全国股转公司自律审查同意后将出具同意挂牌及发行的自律监管意见,并根据发行人委托将相关材料报送证监会核准。

  四是安排认购事宜。取得同意挂牌及发行的函或者证监会的核准文件后,如果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确定的,申请公司就可以安排后续的认购和缴款事宜;如果董事会决议时发行对象尚未确定的,应在确定发行对象后,由中介机构补充出具专项意见、申请公司更新申请文件,再安排认购缴款事项。发行认购结束后,申请公司应与主办券商、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履行验资程序。

  五是办理挂牌相关手续。发行完成后,申请公司应当在提交股票初始登记申请表的同时提交募集资金专户三方监管协议、验资报告、定向发行重大事项确认函、自愿限售申请材料(如有)等,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主办券商关于发行人是否符合创新层的专项意见等文件,将发行前后的股份一并办理初始登记和股份挂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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