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存短板 多家券商年内收监管罚单
中证网讯(记者 胡雨)6月17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悉,日前北京证监局向国信证券北京分公司下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经查,该分公司在对投资者进行回访的过程中,未审慎履职了解投资者信息及情况,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风险,存在未全面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北京证监局决定对该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今年以来,券商及其分支机构因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收到监管层罚单不在少数,一定程度上也暴露出相关建设存在短板。5月19日,江苏证监局对爱建证券三家营业部分别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其中一家被罚原因是存在营业部员工在未与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营业部在销售公司资管计划过程中,存在未充分了解客户,未谨慎评估投资人适当性的情形。
4月30日,湘财证券哈尔滨中山路证券营业部被黑龙江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发现,该营业部在向客户推介集合信托计划时,未能在合格投资者适当性评估过程中对客户提供的相关材料存在工作入职时间、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家庭年均收入和投资经验等信息的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慎评估和审核,在未能充分了解客户信息的情况下向客户销售了该产品。此外,营业部员工通过微信向客户介绍集合信托计划时,存在“该产品兑付没有问题,唯一的风险就是提前结束,提前结束的话也会按照年化8%计息并兑付”等不当表述。
3月17日,东方财富证券深圳深南大道证券营业部收到了来自深圳证监局的警示函。经查,该营业部存在未对开通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适当性条件进行审慎核查的情况。深圳证监局强调,该营业部应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提升主动合规意识,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对于券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早在2012年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便发布了《证券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指引》,明确证券公司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或者以客户买入金融产品为目的提供投资顾问、融资融券、资产管理、柜台交易等金融服务,应当按照指引的要求,制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确保公司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得到有效执行,同时明确公司管理层、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设计、评审、销售等部门(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自的适当性工作职责。
此外,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提供的信息,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综合评估,同时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等级、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投资期限、投资品种及风险等级,向客户销售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提供适当的金融服务,并与客户签署适当性评估结果确认书。销售中证券公司应明确告知客户,披露评估金融产品的风险特征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匹配情况不构成对客户投资收益的担保。
到了2017年,中证协又颁布《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意在督促、引导证券行业有效落实适当性管理要求,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证协明确,各证券经营机构在实施过程中可以前述指引为参考,结合自身实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相关程序、方法、标准和流程,切实履行好适当性义务,同时鼓励证券经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结合客户回访、自查、评估等工作,主动对老客户的适当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
对于如何进一步推进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建设,2019年9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秘书长张冀华提出了五个方面建议:一是健全法治体系,完善法律保障;二是明确底线要求,强化行政监管;三是结合行业实际,优化自律管理;四是落实主体责任,形成自我约束;五是倡导理性投资,加强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