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晓峰:作为一种社会行为的文学
http://www.cflac.org.cn   2007-12-11   作者:   来源:中国文联网
 

  作为一种社会行为,文学的影响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思想性,二是艺术性。文学作为一种社会行为,自然存在“行为偏离”的问题。因此,作为一种带着价值判断的社会行为,文学表达了自己对生活的一般态度。本质上这是一种道德观念。无论在过去、现在,还是在未来,文学都是以个性化的经验、感悟,思考和表达人的存在,并为当下与未来提供生存与发展的参照、样态,这是文学最大的道德。

  作家的日常社会行为,即作家个人的社会行为,一方面在他的作品里有所表现;另一方面,对文学阅读起到了直接、有效的提示与影响,对生活也起到了一种示范和表率的作用。作家的日常社会行为如果被纳入文学研究的视野,将有效地揭示文学创作的深层规律,以及作家与社会的微妙关系。

  目前,对作家日常社会行为,文学研究的确存在着放宽尺度、放松标准的倾向。这是现有文学制度的弊端。事实上,作为人类的一分子,作为一个人,作家的日常生活行为要遵循人的生存与发展的规范,决不能因为自己是作家,就可以不按“游戏规则”去办事。

  文学表达了作家对生活的一般态度,即告诉读者“怎样生活”,主要是通过文学本文来实现的。但是,作家的日常社会行为,或多或少地也将影响、左右这种告诉。在很多时候,文学书写行为与日常生活社会行为出现了分离的状态。这在一定程度上是被允许的,并且是一种客观现实。所以区别两者是十分有必要的。区别的最简捷的路径是:书写过程和非书写过程(日常社会行为)。

  作家作为社会上的一个人,在书写过程和非书写过程中存在着不同的情感等心理活动、思维方式和社会行为,即作家在书写活动中具有特殊的书写者身份与色彩;而离开了书写过程,作家的光环尽管有可能还罩在身上,但他已还原成为社会普通一员,成为一个社会的人。因此,作家的日常社会行为要遵循、服从人类社会既成的有形无形的规约,尽可能树立起良好的公众形象。文学有权利进行自由的艺术叙述,但作家也必须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王晓峰为辽宁省大连市文联创研部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