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汉林委员:完善问责体系 更好的执政为民
http://www.cflac.org.cn    2009-03-05    作者:巩汉林    来源:中国文联网

    3月3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图为政协委员巩汉林接受媒体采访。中国文联网 孟祥宁 摄

    回顾过去的一年,可谓喜忧两重天,喜莫过于成功举办北京奥运会、“神七”发射太空行走;忧莫过于南方冰雪灾害、四川“5、12”特大地震。但与其喜、忧相比更让国人震动的是2008年9月12日至22日这10天——山西临汾溃坝事件、三鹿毒奶事件、黑龙江、河南等数起矿难事件、深圳歌舞厅大火惨案相继袭来。重特大生产安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等事故的集中爆发也集中地反映了政府相关部门执政能力的薄弱和不负责任。正像胡锦涛总书记所指出的那样:“一些干部缺乏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责任意识,作风飘浮、管理松弛、工作不扎实,有的甚至对群众呼声和疾苦置若罔闻,对关系群众生命安全这样的重大问题麻木不仁。”要想改变这种不良的现象,除了严格执行党纪国法之外,还要建立常态问责体系。要想健康的开展常态问责,我认为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一、立法问责

    针对那些手中执掌着人民赋予的权力,却不作为、滥作为,甚至是违法犯罪的执政官员们,我们再一次将行政问责制度化、法制化提到议事日程。但是,时至今日我们国家仍然没有一部正式的行政问责的法规。目前只能依据《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等规定去处理问题。虽然相关的规定、条例不少,但就问责的条目甚少而且没有集中的阐述,使一些负有责任的官员与失职部门,应负的责任不清便蒙混过关,因此出现了各级行政部门在启动行政问责时,随意操作缺乏力度,有的地方甚至是官官相护,将行政问责走过场摆样子,引起了人民群众极大的反感,使政府的公信力受到质疑。在此,我呼吁全国人大尽快起草拟定行政问责的专项法律,启动“行政问责法”的立法程序。只有问责的法制化,制定出严密详尽的法律条文,才能够使无论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必须依法行事,而违规违纪、行政不作为的官员也会受到规章制度地制约,不同的失职者受到相应的法规或条例的惩处,让法规的震慑成为执政官员的工作警戒。由此可见,只有相关的问责法律出台才能使我们国家行政问责体系法制化、制度化、长期化,才能做到有责必问,问责有据,据理惩处,处理公正。

    二、透明问责

    近年来,正是由于我们国家没有一部权威的问责法规作为问责的保障,使得一些政府官员在被问责过程中有机可乘,暗箱操作。我们都知道,在2008年9月22日新华社授权公布中纪委、监察部对山西、河北、河南等10省市重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督察结果,这项督察属涵盖34起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问责的落实情况,但结果令人民群众失望,涉及党纪政纪处分执行不到位、程序不规范、处分决定不进官员档案;擅自调整或拖延执行上级机关处罚意见,受处罚官员级别、工资不降低。甚至司法问责也存在类似情况——量刑幅度不平衡,以看守所代替监狱执行刑罚,缓刑、假释、减刑“三高”现象普遍,或干脆以党纪政纪处分代替司法打击;与司法处理相伴随的经济处罚普遍不落实。试想,如果没有中纪委、监察部的督察,没有新华社授权公布此结果,以上的34起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将被严重的“兑水”,行政问责也将“缺斤短两”蒙混过关。因此,我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就被问责官员的问责情况、去留情况向社会公告,被问责的全过程要做到公开透明,有头有尾。因为,只有问责过程的公开、透明,才能使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得到尊重和享用,才能体现政府执政为民、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才能使被问责的政府的官员履行向人民群众交代、说明、乃致谢罪的责任和义务,其中负有重大责任官员要接受相应的法律审判。

    三、监督问责

    时至今日,我们的行政问责不到位,除了缺少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和问责过程的公开透明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那就是对行政问责缺少监督。其实问责的本质实际就是对权利的监督。在这,我们首先要弄清一个问题,谁是问责的主体?我们现行的问责几乎都是同体的体内循环,即上级对下级的指派,下级对上级负责,这也叫同体监督。但问题是,执政官员的权利是政府授予的,而政府的权利则是人民给与的,因此,我们可以肯定地说,对政府及政府官员的监督与问责不仅仅是同体内的循环,更应该来自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与问责。试想,如果在实施问责的过程中,有人大、有民意、有政协以及媒体、舆论,对执政者进行监督,也就是异体监督,可能问责效果会更好。加之相应的问责法律作保障,在实施问责过程中会更科学、更实际、更透明。因此,我呼吁政府相关部门,建立长效的民、政、法律联合的问责机构,以其加强对被问责的部门及官员进行全程的问责监督,以保障我们的问责机制健康发展和高效运转。

    综上所述,国家行政问责体系只有做到了法制化、制度化、长期化,我们的政府才能真正做到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才能在大是大非面前有责必问,问责有据,据理惩处,处理公正。在2008年12月26日中纪委监察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告知正在起草制定有关行政问责制度的规定,希望该规定早日出台,同时更希望问责法律的出台,从根本上使我们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日趋完善,使人民的政府更好的执政为民。

(编辑:晓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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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京开幕
濮存昕发言
张海委员
朱世慧发言
刘秀荣发言
覃志刚委员
冯骥才发言
委员们认真整理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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