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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5年预算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库[2014]198号

财政部关于中央预算单位2015年预算

执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4年12月8日
财库[2014]198号
   

 

  

  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54号)和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现将2015年预算执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总体要求
  (一)2015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各项改革部署的关键一年,也是实施“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对于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保障各项财政政策的实施效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加强预算执行管理的重要性,严格落实国家财政财务管理规定,认真做好预算执行工作。
  (二)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标准,应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不得采用财政授权支付方式;按财政部要求做好中央本级国库集中收付电子化管理试点工作;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执行;进一步规范账户管理,加大清理归并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力度;深入开展全年用款计划编报,加强重点项目执行管理;强化预算约束,控制和减少预算执行中的调整事项;从严控制资金垫付行为;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三)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要充分发挥就地监管优势,强化对基层预算单位预算执行监管。
  二、做好国库集中支付范围划分工作
  (四)2015年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中,年度财政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支出(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设备采购、工程监理、设计服务、移民征地拆迁和工程质量保证金等支出,不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等零星支出);单位所在地在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市辖区的中央预算单位项目支出中,纳入政府采购预算且单个采购项目金额12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以部门报送的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为划分依据),未列明单个采购项目的,部门预算中所列采购项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采购支出;纳入财政统发范围的工资、离退休费;能够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的转移性支出,包括拨付有关企业的补贴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财政部另有规定的除外);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五)2015年实行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范围包括:未纳入财政直接支付的工程、货物、服务等采购支出;特别紧急支出;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支出。
  (六)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范围划分标准,按照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范围划分建议表,保障预算执行工作顺利实施。范围划分建议表的报送、审核批复和调整事项处理等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深入开展全年用款计划编报工作
  (七)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以细化到科目、重点项目为核心内容的全年用款计划编报工作,加强预算执行事前规划,提高用款计划编制的准确性。
  (八)2015年适当扩大重点项目范围,原则上当年财政拨款预算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项目应全部选为重点项目,教育、社保、就业、医疗卫生、住房等民生支出中未达到1亿元的大额项目也应选为重点项目。重点项目的选择,应由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审定。
  (九)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对重点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规范用款行为,避免项目支出超预算情况的发生。全年用款计划的编制、报送、批复和调整等事项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十)2014年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按如下方式处理:重点项目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按预算项目结转;非重点项目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财政直接支付资金按预算项目结转,财政授权支付资金按预算科目结转。
  (十一)各部门各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申报事项按新的表格(见附件)填列,核定批复、恢复比例等其他事项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四、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
  (十二)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实行公务卡制度”的要求,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切实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十三)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要求,改进科研项目资金结算方式,对承担项目所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十四)各公务卡代理银行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升公务卡业务水平,为预算单位和持卡人提供优质服务。要按照统一要求稳步推进公务卡由磁条卡升级为IC芯片卡的换卡工作。进一步加大偏远地区POS机具布设力度,推动完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五、规范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十五)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管理,因预算单位撤销或合并、项目完工或筹建期结束、停止使用财政资金等原因不再使用的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应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提交账户撤销申请。
  (十六)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大家厘清实有资金账户的资金来源和余额构成,规范账户资金使用。进一步清理归并存量账户,性质相同或相近资金在统一账户内分账核算。
  (十七)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理银行账户开立、变更和撤销业务,及时报送账户备案、年检资料,做好与财政、银行的对账和账户资金余额统计等工作。银行账户开户银行选择要增强公开性和透明度,建立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有条件的可实行招投标方式。
  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
  (十八)各部门各单位要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扩大改革范围,深化改革级次,将所有非税收入项目和执收单位全部纳入改革范围。
  (十九)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流程,提高办理收缴业务的效率,做好中央财政汇缴专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管理等基础性工作,实现资金信息及时匹配,切实方便缴款人。
  (二十)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本部门非税收入收缴的监督管理,督促各执收单位依法征收非税收入,严格执行非税收入的减免、停征和取消政策,加大欠缴收入清理力度,确保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七、高度重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工作
  (二十一)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预算执行监控管理工作,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217号)有关规定,不断加强部门内部财政财务管理,切实提高依法理财意识和规范用款水平。
  (二十二)各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健全与财政部动态监控工作互动机制,针对动态监控发现的疑点问题,积极配合财政部调查核实,对于确认的违规问题,督促单位及时整改,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八、充分发挥专员办预算执行监管职能
  (二十三)专员办应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核属地中央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充分利用财政直接支付网上申报审核系统,不断提高审核效率。
  (二十四)专员办应通过国库外围平台的支付数据监控属地中央二级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财政授权支付情况,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纠正,监控处理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库司和部门预算管理司)。 

  

  附件:1.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当年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
        2.XXXX年以前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累计结余资金申报核批表
        3.XXXX年度国库集中支付结余资金汇总申报核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