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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财文资[2013]24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产业
发展专项资金管理的通知
2013年12月13日
财文资[2013]24号
   
  自2008年中央财政设立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下简称专项资金)以来,财政投入规模快速增长,资金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为我国文化产业实现跨越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但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管理方式不够科学、资金使用不够规范、监管手段不够健全等问题,迫切需要及时加以解决。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国家“十二五”时期文化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切实加强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要求。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要充分认识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不断增强主动性和自觉性,从制度建设、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廉政风险防控等各个方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力争经过几年的努力,使相关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善,项目实施质量显著增强,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大幅提升。鼓励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因地制宜创新管理方式,并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做法制度化、规范化。探探索建立覆盖项目申报、批复、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不同环节独立开展工作、各负其责,形成分工清新、权责明确、科学规范、协同配合的管理体系。
  二、加强醒目申报管理。项目申报管理师专项资金管理的重要环节,也是后续管理工作的基础。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要强化项目审核主体责任,紧紧围绕国家文化改革发展和规划以及本部门(地区)改革发展重点领域,认真做好项目申报管理工作,要按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格指定审核程序和标准,采取自下而上申报等多种方式遴选项目,有条件的还可尝试组织社会专家进行评审,提高项目审核透明度,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在这一过程中要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做到工作衔接顺畅、运转高效,对所有向财政部上报的项目严格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完善资金分配程序。在专项资金分配中引入第三方参与,既是强化廉政建设,防范权力运行风险的需要,也是提高科学化专业化管理水平的重要手段,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合规性审核机制,所有申报项目必须进行合规性审核,未通过的不得纳入专家评审范围。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要求产生并定期更换,独立出具审核意见,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干预。进一步完善专家遴选制度,推进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专家库建设,评审专家从专家库抽签产生,保证评审公平公正。完善评审专家回避制度,防止利益冲突。财政部在专家评审结果的基础上确定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按规定将资金下达并拨付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
  四、严格资金使用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决定项目实施的好坏,也是衡量整个资金管理水平的关键一环。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要督促受资助单位严格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的原则使用资金,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并按要求将本部门(地区)资金使用情况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受资助单位要及时制定内部管理办法,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有条件的还应设立专门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受资助单位应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定期或不定期与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及时反映资金使用中存在的问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滞留、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五、强化后续监督检查。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专项监督检查相结合的方式,督促受资助单位依法合规实施项目,对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管。要严肃处理违规行为,按规定采取通报批评、追回已拨资金、取消受资助单位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财政部建立重点文化产业项目库,对获得补助资金的项目实施跟踪管理,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对项目开展绩效评价,检查和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财政部组织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根据《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请中央各部门(单位)、各省级财政厅(局)及时组织开展2012年文化产业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并于2014年3月31日前将有关材料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财政部将组织驻各地专员办对备案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