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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财教[2012]32号

   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提取专用基金比例问题的通知 

  2012年4月23日 

   财教[2012]32号 

    

  为贯彻落实《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加强事业单位专用基金管理,现将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问题通知如下: 

  一、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确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中央级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在单位年度非财政拨款结余的40%以内核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央级事业单位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主管部门根据单位收入状况和核算管理的需要,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报财政部备案。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地方事业单位职工福利基金和修购基金的提取比例,由省级财政部门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本通知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