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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场舞噪音尴尬了谁

时间:2014年04月10日 来源:《人民日报》 作者:张 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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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温州一小区业主为了对抗广场舞噪音自费购买了价值20多万元的高音炮,“以噪治噪”。虽然最终高音炮在政府的劝导下被拆除了,但矛盾并未得到根本解决。广场舞噪声扰民如今已成普遍现象,全国各地不断发生跳舞者与居民爆发冲突乃至打架伤人等事件。

  由于各自诉求南辕北辙,双方的矛盾几乎不可调和:居民要求保障自己的休息权,跳舞者要求保障自己的活动权。即使双方都各让一步,问题依然存在——定时、限时、控制音量都是权宜之计,双方立约也不具法律效力,时间稍长,毁约就不可避免。

  对这个矛盾,公安、城管、环保等部门也很挠头。首先,室外开放式噪音的鉴定和取证很难,在一个区域往往有多支舞蹈队、合唱队在活动,究竟是谁超标,不好确定;其次,就算拿到了噪音超标的证据,谁又将作为原告提起诉讼?谁愿意出头把和自己父母同龄的老人告上法庭?在小区内跳广场舞的老人都是邻居,抬头不见低头见,撕破了脸,日后如何相处?种种顾虑使得目前全国还没有一例因广场舞噪音扰民立案查处的案例。

  但这种强行压抑下去的矛盾总有一天会因忍无可忍而彻底爆发。

  广场舞噪音扰民凸显了我国相关法律的薄弱。1996年颁布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法条过粗,许多规定早已不适应今天的现实。比如,其中规定了“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居民小区内的公共空间虽然具有公共性质,但显然不属于法条中列举的公共场所。法律上的空白使得执法部门难以开展执法活动,制止噪音污染。而在欧美国家,相关法律较为完备,如果邻居噪音扰民,一个电话就能把警察叫来,噪音制造者轻则罚款、重则坐牢。法律的明确是解决矛盾的基础。

  广场舞噪音扰民也凸显了我国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的薄弱。小区居民特别是中老年人的文化健身需求非常强烈,但离家近、开放时间长、设施齐全的公共文化机构太少,想活动却找不到合适的地方,是很现实的烦恼。现在不少文化馆、群艺馆、图书馆举办了一些免费培训班,但名额有限、师资有限、场地有限,能够受益的老年人还较少。更不要说体育馆等体育设施大都收费昂贵,老年人不愿去、不敢去。

  因此,政府在修订法律的同时应加大公共文化服务建设力度,堵疏结合,从根本上解决广场舞噪音扰民问题。

  广场舞是现阶段中国特有的文化现象,在其他国家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不常见。作为广场舞主体的这批中老年人成长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习惯于集体活动,但受过系统专业文体训练的极少,文化体育技能的贫乏是那个特殊时代烙在他们身上的印记。广场舞实际上是他们所能开展的成本最低、最便捷的文体活动。从世界上看,收入与教育水准越高的群体,越倾向于从事私密性较强的文艺活动,而此类活动的文化层次也较高。这也提醒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文艺体育技能培养,不要等到退休了,才想起来要玩玩文艺、锻炼身体。

(编辑:孙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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