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兴东委员:关于电影立法的六条建议
2015年03月06日 作者:王兴东 来源:《中国艺术报》

  《电影法》自1982年杭州电影会议开始起草,至今成为跨世纪的漫长工程,我们几代电影界的政协委员接力棒式的提案,只有答复,没有成案,只见点头,不见成果。

  尽管中国电影发展迅速,产量猛增,却依然存在有数量少质量低,千篇一律抄袭模仿,机械化生产快餐式消费的现象,自主原创作品匮乏,剽窃盗版屡禁不止,根本要害是至今没有立法保护。

  国内电影市场已经国际化,没有《电影法》保护的国产电影,如何同美国电影竞争?美国电影的竞争力和创造力是用法律武装到整个系统,电影生产在法律保护下自由创作的智力成果。纵观我国电影,多少年来一直在行政规定下管理,由政府主导,甚至一部影片的命运是由某位领导喜恶而决定的,有的影片已经通过审查委员会审查,然而,一旦涉及某个专业部门的内容或者某个别领导的看法,便遭横加干涉,甚至被追毙撤销发行权利,“人治”现象无法根绝。另一方面,明知一些影片有暴力色情赌博吸毒恐怖的内容,不适合未成年人观看,应该采用电影分级制度加以规范禁止或者限制,然而迟迟不见法律亮出红绿灯信号。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势下,党对文艺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领导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专题研讨班上强调,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

  电影立法就是规范权力,将管理电影产业的权力装入法治的笼子里,这是整个电影产业发展的需求,也是法治时代的要求。

  几年前看过《电影产业促进法》征求意见稿,涉及了电影行政审查、电影发行放映、电影企业保障、电影对外交流方面的规定。现在,要依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重要决定,重新审视和科学民主立法:

  一、《电影法》要遵从《宪法》原则制定法规,即不能和《宪法》相抵触,还要将宪法保障的公民权利落实在电影法律之中。比如,《宪法》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在电影制作中采用已故作者的作品,就要尊重子女的继承权,确认原创继承者的授权才能拍摄使用,以保障电影版权的合法性。

  二、电影产业是版权经济,立法的核心是保护创作和制作的电影版权,电影版权产生于剧本的版权,剧本又分成原创剧本和改编他人原创作品的剧本,依据《伯尔尼公约》精神,电影立法要充分保护原创者的权益,改编者要经过原创者授权。将保护剧本著作权纳入《电影法》的保护内容,保证剧本使用的许可授权,未经作者授权许可,使用剧本立项都是违法的。依法保护剧本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未经作者授权同意,对恶意歪曲剧本和篡改主题情节而引发诉讼的,发现抄袭剽窃他人作品的,法律应该规定停止发放行政许可,切实从源头上保障电影版权的合法性。

  三、《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著作权属于人权。确实要保障投资者的权益,影片的著作权属于投资制片者,剧本、音乐的著作权属于作者单独所有。当前,某些导演将一部影片署名为自己的作品,这是公然侵权违法行为;甚至有领导干部未参与创作,也以策划、监制、顾问、统筹、创意等名目挂在字幕上。

  四、对于不利于未成年人观看的电影内容,依法做出分级限制和出台指导观看的意见标志,切实依法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五、当今世界,创意产业激烈竞争的核心是版权利益,促进我国电影自主版权繁荣发展的前提,首先是依法保障剧本版权的繁荣发展。当前电影产业原创疲软,竞争乏力,要鼓励创作者扎根生活、扎根人民搞好原创,政府要给予鼓励和资助,立法培育源生版权。

  六、《电影法》应将各级政府对影片的行政审查权力纳入法律的监督限定中,严禁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要廉洁高效依法行政,对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贪赃枉法者,要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全面建设法治国家,政府要简政放权,尽快出台《电影法》,激发创意经济的源头活水,源头保护不好,一切渠道都会干涸,这是电影产业铁打的规律,也是《伯尔尼公约》的精神。世界电影产业证明,没有原创,竞争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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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兴东(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电影家协会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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