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省人社廳重申了我省高溫津貼標準,並要求用人單位應結合生産經營特點和具體條件,建立高溫津貼制度,並通過平等協商合理確定本單位的高溫津貼發放范圍及具體標準,按時發放。
省人社廳介紹,我省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及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津貼,津貼標準每人每工作日不低于15元。
用人單位在高溫天氣期間,應遵守國家、省防治高溫職業危害有關規定,根據本單位實際,合理安排職工工作,適當調整高溫、露天作業人員的作息時間,增加休息,減輕勞動強度,減少或停止高溫時段作業,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高溫津貼計入工資總額,在用人單位成本中列支。
各級人社、衛計、安監等部門將加強對用人單位夏季防暑降溫工作的監管,確保高溫天氣保護勞動者安全健康的各項措施落實到位。(記者 張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