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10月起全面開展強制垃圾分類

2020-05-31 08:49   來源: 海南日報

    原題:海口10月起全面開展強制垃圾分類

    對拒不執行垃圾分類的行為,城管執法部門將予以處罰

    5月29日上午,海口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海口市生活垃圾分類和減量兩年行動方案(2020-2021)》(以下簡稱《方案》),明確自2020年10月1日起,海口全面開展強制垃圾分類工作;2021年全市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全覆蓋。

    該《方案》明確垃圾分類標準和要求,確定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含餐廚廢棄物、果蔬垃圾等)和其他垃圾”四分類標準。單位區域和居住區域一般按照四分類,公共場所一般可分為可回收物、其他垃圾兩類。

    海口將按照“先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大型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試點街道、後全面覆蓋 ”的安排,分步推進生活垃圾強制分類。2020年8月1日起,對黨政機關、學校、醫院、大型商場(超市)、農貿市場、試點街道實行強制垃圾分類,2020年10月1日起對所有區域開展強制垃圾分類。

    要逐步落實垃圾分類居住區的“定時、定點、定類、定員”制度(非定時定點服務期間,開放誤時分類投放點)。配備垃圾分類督導員或志願者,監督、指導居民正確進行分類投放。

    在垃圾分類中,前端分類,後端“大雜燴”的現象會嚴重打擊公眾參與垃圾分類的熱情。對此,《方案》要求要暢通垃圾全程分類渠道,杜絕“混裝混運”。要落實分類收運模式,各區環衛PPP企業與區域內居住區物業或業主自治組織對接,採取定點收運、箱房分類直運等模式,具備條件的或居住區內交通不便利的“城中村”可以實行以桶換桶、桶車直運的模式。同時,《方案》明確了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廚余垃圾、其他垃圾的分類收運要求。

    為監督落實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方案》要求要建立全程分類運輸雙向監督機制。對違反垃圾分類規定的行為,督導員或該區域的垃圾分類管理責任人及時制止並督促整改;對拒不執行垃圾分類的,要按照規定移交城管執法部門予以處罰。

    其中,單位違反相關規定,不按照要求分類投放、隨意傾倒拋灑和堆放生活垃圾,由城管部門責令停止該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個人違反相關規定的,同樣限期整改,可處200元以下罰款;小區等生活住宅區物業企業未按照規定落實垃圾分類主體責任的,也將被限期整改,可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方案》同時提出,在末端,要加快垃圾分類配套處置設施規劃選址和建設,提升垃圾分類處置能力。推進設計處理能力1800噸/日的垃圾焚燒發電廠三期工程、可回收物資源化分選中心的建設,建設有害垃圾暫存場所。同時,還要全面升級垃圾收運設施,重構可回收物收運係統,探索椰殼廢棄物資源化利用,建設農村生活垃圾分類試點。(記者計思佳)

[責任編輯: 韓昊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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