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訴訟雖然是積極作為,但從罰當其責的角度看,更有必要讓執法部門進行處理讓違法者付出更大代價。
“400年傳承古方,高科技組合,不打針、不吃藥可以治好鼻炎……”看到這樣噱頭十足的廣告,受鼻炎困擾的人可能會很心動,殊不知這精心包裝的鼻炎“神藥”實則只是消毒産品。
近日,安徽省宣城市檢察院訴鼻舒堂總公司以及三家門店侵害消費者權益糾紛民事公益訴訟四起案件宣判。法院判決四被告立即停止虛假和引人誤解的宣傳,確認四被告行為構成對消費者的“欺詐”,四被告分別在相關媒體賠禮道歉,並分別支付6000元至20000元不等的賠償金及承擔調查取證費用。
報道稱,檢察院工作人員為了揭露這種“神藥”的欺騙性質,不僅進行了多方走訪取證,還在三家門店內以身“試驗”,這種對公眾利益高度負責和敬業的精神無疑是值得讚賞的。然而,四被告的判決結果很難讓涉事企業“傷筋動骨”,更難以讓其他涉嫌欺詐的經營者引以為戒。
《廣告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發布虛假廣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責令廣告主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兩年內有三次以上違法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廣告費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吊銷營業執照。醫療機構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衛生行政部門可以吊銷診療科目或者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也就是説,該“神藥”實則是消毒産品的情況如果被執法部門查實的話,四被告面臨的應是被處以50萬甚至200萬元的巨額罰款並被吊銷營業執照或執業許可證,這樣的處罰力度對于存在欺詐行為的不法商家顯然是更為致命的打擊。這也説明,對于相關執法部門職責范圍內的事情,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檢察機關,應把自己所掌握而執法部門不了解的問題及線索向其提供,由其依法進行處罰。
鑒于此,當地檢察機關不妨把四被告涉嫌欺詐的線索移送執法部門,由其依法處理。這本質上也是對違法行為處置方式優先次序的明確:有些違法行為並不缺治理部門或治理機制,而僅僅是因為治理部門未發現或怠于履職等情況致使違法行為得不到治理,在此情況下,提起公益訴訟雖然是積極作為,但從罰當其責的角度看,更有必要讓執法部門進行處理並對履職不力行為進行追責。□吳元中(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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