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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準員工辦喜事宴請同事,可倡導不可強制
2019-01-11 09:04:42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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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為用人單位,通過領導帶頭,號召員工不再大搞請客隨禮,也刪去“對違反者罰款”的越權規定,完全可以形成良好風氣。

  1月9日,有網友反映,山西運城新絳縣有酒店最近下發了文件規定,酒店員工喬遷新居、孩子滿月、老人過壽、購買新車等不準宴請同事,違者罰款2000元並退返所收全部禮金。此事在網上引發熱議。1月10日上午,涉事酒店公關部門的王經理稱,這確實是公司內部的管理規定。

  不準員工辦喜事宴請同事,該規定曝出後,網上不少人都表示“強烈附議”“嚴重讚同”。這也確實切中了很多人的日常煩惱——同事辦喜事,不能不隨份子。去吧,給低了,人家臉色難看,給高了,自己吃不消;不去吧,會讓人覺得不好相處。

  現在涉事酒店管理方下令,統一禁止互相宴請,讓很多人覺得這問題終于有解了:以後就算別人請了,也能借“有規定”為由找臺階下。

  細看該酒店的規定,也算得上實事求是:並不是禁止一切同事間的交往,只是禁止小事大辦,對于結婚、父母離世還是可以邀請單位的同事的,而非不講人情地禁止一切宴請。這既可以維護同事間的人情交往,又能控制人情交往的頻率,算是適當減負。

  但需要指出的是,涉事酒店作此規定,是沒有法律依據的越權行為,就算初衷再好也不可對員工如此強制。

  應該説,酒店和員工是勞動力關係,而同事間的交往屬于個人生活領域,酒店無權管理,把權力之手伸到員工的私人領域本身就是錯誤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也就是説,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的兩個關鍵:一是在實體上要有法律依據,不能違法;二是在程式上要聽取職工意見。所謂制度的內容,也限于“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員工之間的相互請客送禮這樣的私事並不包括在內。

  相形之下,若涉事酒店稍作改動,將這所謂的禁止令從“管理規定”變為倡議書,通過領導帶頭,號召員工不再大搞請客隨禮,也刪去“對違反者罰款”的越權規定,完全可以形成良好風氣。

  作為用人單位,要清楚自己的權力邊界在哪裏,也要注意方式和手段,而不可把“反正是為大家好”作為權力任性的理由。(長青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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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李潔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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