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 正文
治理消費欺詐需構建三位一體的應對機制
2018-11-27 08:56:57 來源: 光明日報
關注新華網
微博
Qzone
評論
圖集

  據媒體報道,湖南長沙一研究生去外地面試,洗個頭談好20元,結果“被套路”做了頭皮理療,結賬要求支付17000多元。事後,經過市場監管部門介入,認定這筆消費存在價格虛高的情況。經協商,涉事消費者支付800元作為這次頭皮理療的費用,店家也退還了多收的錢款。事情好像已經處理了,但是很多人心裏還是不舒服,因為商家營利了,消費者吃虧了,這是誰都算得過來的賬。

  從“天價理髮”到“天價大蝦”,從“天價螃蟹”到“天價門票”,近年來類似的消費欺詐事件層出不窮,衝擊公眾的心理承受底線,侵蝕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消費欺詐固然與商家的違法經營有關,但執法主體對違法商家的行政監管不足,尤其是對消費欺詐的刑事責任追究的綿軟也是造成類似事件不絕的主要因素。

  通過對消費欺詐行政處罰情況的實證分析可知,執法主體習慣于讓商家退款,或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禁止價格欺詐行為的規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等法規對商家給予行政罰款或者停業整頓等處罰,對商家進行刑事責任追究的案例則較為鮮見。由于消費欺詐的違法成本遠低于非法收入,越來越多的商家“理性”選擇消費欺詐行為。治理消費欺詐,可加強對消費欺詐的規范化治理,積極構建行政監管、行政處罰與刑事處罰三位一體的應對機制。

  首先,加大對商家經營的行政主體監管。當行政主體對商家的經營范圍、商品價格、主體資格等內容未給予充分、及時、有效的監管時,就會導致服務主體有漏洞可鑽、有機會可尋。當行政監管總是缺位時,犯罪學理論上的破窗效應就會顯現,會導致越來越多的行業出現消費欺詐現象。問題解決的關鍵在于,堅持對消費欺詐的零容忍,提高商家實施消費欺詐的違法成本。對此,行政主體應嚴格執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産品品質法》等法律制度,從強化行政監督與經營監管入手,通過多種渠道對商家服務進行監督與核查,將消費欺詐遏制在萌芽狀態。

  其次,提高對消費欺詐的行政處罰力度。盤點以往的消費欺詐案例不難發現,面對違法商家的欺詐消費,行政主體多數會作出罰款和整頓的處罰,其形成的威懾效應與警示力度明顯不足。筆者認為,行政主體應加大對違法商家的打擊,提高對欺詐消費的行政處罰力度。具體來説,在立法上可以考慮引入從業禁止制度,在執法上可以考慮吊銷營業執照,通過實施嚴厲的行政處罰,讓商家不敢輕易實施消費欺詐行為。

  最後,強化對消費欺詐的刑事責任追究。總體來看,消費欺詐的社會危害性大,對市場秩序、消費者權利、消費環境都會産生消極影響。對欺詐消費僅施以行政處罰,通常不能達到合理規制欺詐消費的目地。從法益侵害程度分析,有些消費欺詐帶來的社會危害已經達到刑事犯罪的標準。因此,對消費欺詐行為,應根據欺詐行為的性質與商家的主觀過錯,選擇刑法分則中的個罪罪名施以刑事處罰。具體而言,司法主體可以從敲詐勒索罪、強制交易罪、詐騙罪等罪名中進行選擇和適用。在司法實踐上,唯有對消費欺詐給予嚴厲的刑事制裁,才能達到打擊消費欺詐的合理預期、凈化良好的市場環境、積極推動公民權利的有效保障。(作者:趙運鋒,係上海政法學院教授)

+1
【糾錯】 責任編輯: 徐可
相關新聞
  • “最低消費”痼疾難除拷問執法剛性
    餐廳以格式條款設置包廂最低消費,實則是對消費者自主、自願、公平消費權利的限制,乃至強制交易,屬于霸王條款,違反了司法解釋、《消法》和上述《辦法》的規定,是無效條款,理當摒棄取締。
    2018-11-14 08:52:24
  • 消費升級離不開權益保護升級
    今年的“雙11”剛剛落幕,有報道提出這樣的問題:電子商務法實施在即,明年還會如此熱鬧嗎?
    2018-11-13 08:59:34
  • 預防性判決,讓法律保護跑贏消費侵害
    消費公益訴訟,是一場與時間賽跑的競技。懲戒、遏制制假銷假,既是對廣大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保護,也是對營造民營企業良好營商環境的努力。
    2018-11-13 09:02:04
新聞評論
載入更多
瑞士伯爾尼舉辦一年一度洋蔥節
瑞士伯爾尼舉辦一年一度洋蔥節
“電梯醫生”
“電梯醫生”
80余幅豐子愷藝術作品在港展出
80余幅豐子愷藝術作品在港展出
兔澤和廣:南京已是我家鄉
兔澤和廣:南京已是我家鄉

0101601800000000000000000111076411237714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