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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行政協議司法解釋 確保行政機關嚴格兌現政策承諾
2019-12-10 14:23:47 來源: 新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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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2月10日電(記者羅沙)“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産損失依法予以補償。”

  最高人民法院10日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庭長黃永維在發布會上説,司法解釋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在土地房屋徵收徵用補償等行政協議案件的合法權益,確保行政機關嚴格兌現政策承諾。

  根據這份司法解釋,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管理或者公共服務目標,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協商訂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內容的協議,屬于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行政協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土地、房屋等徵收徵用補償協議,政府投資的保障性住房的租賃、買賣等協議等6類行政協議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因行政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發生糾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原告,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協議案件後,被告就該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準許。

  黃永維説,司法解釋著眼于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確保行政機關按照行政協議約定,嚴格兌現向社會及行政相對人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諾,確保行政機關認真履行在招商引資、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活動中與投資主體依法簽訂的各類合同。

  據介紹,司法解釋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切實保護各種所有制經濟産權和合法利益,保證各種所有制經濟依法平等使用生産要素、公開公平公正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同時,司法解釋明確人民法院對被訴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審查,對政府違約行為進行合約性審查,監督政府誠實守信,確保“放管服”改革的順利推進。

  該司法解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1日後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行政訴訟法及該司法解釋。2015年5月1日前訂立的行政協議發生糾紛的,適用當時的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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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尹世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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