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警方執行酒駕攔檢勤務。(圖片來源:臺灣《中時電子報》)
據臺灣《聯合報》報道,臺灣“立法院交通委員會”26日初審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酒駕罰款下限提高至三萬元(新臺幣,下同),拒絕酒測罰款提高至十八萬元。酒駕累犯和拒絕酒測也採“累進制”,第二次起將連同上次罰鍰累計加重處分。另新增“連坐罰”條款,對酒駕同車乘客處以六千至一萬二千元罰款。
累犯換領特殊識別牌照辨識
未來在路上也可靠車牌辨識酒駕累犯者。根據初審通過條文,五年內兩次酒駕者,應換領特殊識別牌照,未依規定換發要吊扣牌照三個月。一年後沒再酒駕,才可再換回一般牌照。提案“立委”鄭寶清説,酒駕累犯者應換發可辨識、較顯眼的熒光車牌,警方攔檢可更有效率。
根據臺當局“警政署”統計,酒駕違規件數逐年減少,但拒絕酒測、酒駕累犯比率卻分別提高至一成及四成。
對于陪同乘客進行連坐,臺當局交通部門負責人賀陳旦稱,其他地區有具體做法並有成效,臺灣應吸取經驗、突破“法令”限制,也盼未來能像韓國發展酒後代駕服務業。
阻擋救護車罰六千到九萬元
根據初審通過條文,酒後開車檢出酒測值為零點一五至零點二五毫克者,罰款將從現行一點五萬元至九萬元,提高到三萬元至九萬元。若五年內再度酒駕,將以前一次被處罰的金額,再加九萬元處罰,不限次數持續累計。例如第一次酒駕被罰三萬元,第二次罰十二萬元,第三次罰二十一萬元。
現行拒絕酒測僅會被罰九萬元,且沒有案底,遭譏為“富人條款”,導致不少喝酒開車的民眾以為“付錢了事”。但未來若拒絕酒測,將提高罰款至十八萬元,且第二次起一樣要採計上次罰款額度,再加罰十八萬元,後續也持續累計。例如如第二次拒絕酒測要罰三十六萬元、第三次罰五十四萬元。
至于“連坐罰”,排除未滿十八歲、年滿七十歲或精神障礙、心智缺陷或汽車運輸業的乘客,主要考量這類民眾實務上無法勸導駕駛。
另外,近年屢見有民眾阻擋救護車導致死傷事故,這次也修正“中指蕭2.0條款”(曾有蕭姓博士生對救護車比中指,急踩煞車不肯讓路),汽車駕駛人若遇到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警號,不立即避讓因而致人死傷,將處以六千到九萬元罰鍰,並吊銷駕照。兩年前“修法”僅提高罰則至三千六百元和吊銷駕照。(李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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