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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業證券公布欣泰電氣先行賠付方案 明確賠付對象和范圍
2017-06-10 08:34:27 來源: 中國證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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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9日,興業證券發布《關于設立欣泰電氣欺詐發行先行賠付專項基金的公告》,同時召開媒體見面會,進一步説明欣泰電氣先行賠付方案。

  興業證券總裁劉志輝在見面會上表示,雖然興業證券在欣泰電氣IPO時沒有做出先行賠付承諾,但為了妥善解決投資者損失的賠付問題,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興業證券積極響應最高人民法院、中國證監會關于建立證券糾紛多元化解機制要求,自願主動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以減輕投資者的訴累、降低維權成本,快速實現對投資者合法合理的賠付,從而最大程度維護欣泰電氣適格投資者的合法利益,維護證券市場穩定。

  保薦機構先行賠付是一種便利投資者獲得經濟賠償的替代性制度安排。2016年7月7日,欣泰電氣因欺詐發行收到中國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7月9日,興業證券公告擬出資5.5億元設立先行賠付專項基金,主動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興業證券首席風險官夏錦良介紹,此次先行賠付責任范圍包括:一級市場適格投資者新股投資損失;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交易損失;二級市場適格投資者持股退市損失。關鍵時間點包括:虛假陳述實施日(2014年1月15日,欣泰電氣發布《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創業板上市招股説明書》之日)、虛假陳述第一次更正日(2015年11月27日開市前,欣泰電氣發布《關于對以前年度重大會計差錯更正與追溯調整的公告》),虛假陳述第二次更正日(2015年12月10日收市後,欣泰電氣發布《關于2015年半年度財務報告會計差錯更正的公告》)。

  夏錦良表示,將2015年11月27日和12月10日作為賠付關鍵時間的原因在于,這兩個時間點公告的資訊對虛假陳述事實進行了充分披露,涵蓋中國證監會對欣泰電氣所作《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市場禁入決定書》中所認定的欣泰電氣虛假陳述行為。

  基于上述時間節點,興業證券確定了二級市場損失賠付對象和賠付范圍——自欣泰電氣股票上市之日起至2015年11月26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且在2015年11月27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自2015年11月27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期間買入欣泰電氣股票,且在2015年12月11日及以後因賣出欣泰電氣股票或者因持續持有欣泰電氣股票至退市,扣減市場風險因素所致損失後仍存在投資差額損失的。不過,欣泰電氣欺詐發行事件責任方和首次公開發行前持有欣泰電氣股份的股東,及前述主體的關聯人;欣泰電氣大股東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增持買入欣泰電氣股票;政策性增持買入欣泰電氣股票的,不屬于先行賠付對象。在欣泰電氣虛假陳述更正日之後,也就是12月10日以後買入欣泰電氣股票,其投資損失,包括因欣泰電氣被強制退市所受的損失,屬于正常投資損失,與欣泰電氣欺詐發行無法律上的因果關係,也不屬于興業證券先行賠付責任范圍。

  興業證券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賠付工作相關的資金及技術準備已經準備就緒,還專門設置了投資者賠付網站、賠付熱線、專用郵箱及現場咨詢點,將有序開展先行賠付工作。(記者 官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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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責任編輯: 劉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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