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民個人資訊被侵犯現象猖獗的背景下,兩高《解釋》有助于破解法律上的一些難題,對于偵查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辦案活動,指導性進一步增強。
5月9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與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于辦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及相關典型案例。
對于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保護,這是一個具有標誌性意義的立法,值得稱許的地方不少。
之前,為應對處于高發態勢的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刑法修正案(七)》增設了刑法第253條之一,規定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罪;《刑法修正案(九)》又將上述“兩罪”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且將犯罪主體擴大到一般主體。
最新出臺的兩高《解釋》,將抽象化的法條進一步具體化,明確了“公民個人資訊”范圍、“非法提供公民個人資訊”認定標準、“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資訊”認定標準等十個方面,涵蓋了公民個人資訊刑事案件辦理的各個方面。《解釋》對于偵查機關和司法機關的辦案活動,指導性進一步增強。
尤其是該《解釋》中,確定了“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罪的定罪量刑標準”,更加方便辦案機關“對號入座”。之前,廣東公安部門的“收網行動”,一次便查獲公民個人資訊1600余萬條。但令人遺憾的是,“情節嚴重”和“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卻是“真空地帶”。司法實踐中,很大程度上需憑借辦案人員“主觀判斷”,由此造成入罪門檻的“模糊不清”,量刑的合理性也大受影響。
《解釋》在細化上也頗有突破,僅入罪要件“情節嚴重”,就劃分為資訊類型和數量、違法所得數額、資訊用途、主體身份、前科情況等5類,每一類中又明確具體“杠杠”,更加方便“按圖索驥”。而在“情節特別嚴重”中,又立足實情,確定了“數量數額標準”、“嚴重後果”兩類情形,且與前者拉開適當“差距”,較好地體現了刑罰的“階梯性”,“尺度”也更加科學合理。
定罪量刑標準的制定,也體現了“因時而動”、“因地制宜”的色彩。近年來,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從事廣告推銷等活動,呈現多發之勢。廣告推銷雖是合法的行為,但採取的又是非法手段,如果不嚴厲打擊,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就要深受戕害。是以,《解釋》列出“兩種情形”,即“利用非法購買、收受的公民個人資訊獲利五萬元以上”、“曾因侵犯公民個人資訊受過刑事處罰或者二年內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購買、收受公民個人資訊的”,數額標準與主觀標準相結合,較好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法精神。
客觀而論,兩高《解釋》的出臺,為辦案機關增加了一柄銳利寶劍,對于打擊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活動,將發揮更加積極的作用。
當然,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司法解釋雖有“準立法”功能,畢竟只是對刑法相關條款的“具體量化”,而不是“另起爐灶”。事實上,隨著社會的日趨進步,在公民個人資訊保護上,出現的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涉及民事、行政等諸多領域,遠非刑法之一隅,亦非刑法所能獨當。
是以,在兩高釋法“量刑標準”同時,還須加快公民個人資訊保護的專門立法,讓公民個人資訊保護更加給力。(社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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