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工業和信息化廳、省公安廳、省交通運輸廳聯合印發《安徽省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規範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細則》),推動汽車智能化、網聯化技術應用和産業創新發展,規範智能網聯汽車道路測試與示範應用管理。
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
《細則》明確,申請用於道路測試、示範應用的智能網聯汽車,包括乘用車輛、商用車輛和專用作業車輛,不包括低速汽車、摩托車。
車輛應滿足對應車輛類型除耐久性以外的強制性檢驗項目要求,具備人工操作和自動駕駛兩種模式,且能夠以安全、快速、簡單的方式實現模式轉換並有相應的提示,保證在任何情況下都能將車輛即時轉換為人工操作模式。
具備車輛狀態記錄、存儲及在線監控功能,自動記錄和存儲相關信息在車輛事故或失效狀況發生前至少90秒的數據,數據存儲時間不少於1年。
按照要求,道路測試車輛、示範應用車輛車身應以醒目的顏色分別標示“自動駕駛道路測試”或“自動駕駛示範應用”等字樣(如開展夜間道路測試或示範應用,還應設置車頂標識燈具),提醒周邊車輛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應對周邊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動産生干擾。
《細則》明確,長三角內道路測試實行互認機制,持長三角內其他省、市核發臨時行駛號牌的測試主體在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後,可以在我省進行道路測試。
首次開展示範運營的車輛不超過5輛
對初始申請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範應用車輛,《細則》要求,應以自動駕駛模式在擬進行示範應用的路段和區域進行過合計不少於240小時或1000公里的道路測試,在測試期間無交通違法行為且未發生道路測試車輛方承擔責任的交通事故。擬進行示範應用的路段或區域,不應超出道路測試車輛已完成的道路測試路段或區域範圍。
《細則》明確了智能網聯汽車示範運營的申請條件、申請材料及申請流程,規範了首次申請車輛數量、收費規則等。示範應用主體可以開展示範運營,首次開展示範運營的車輛數量不超過5輛。
其中,申請智能出租示範運營的主體,應在道路測試及示範應用階段達到相應條件。在開放道路測試階段自動駕駛累計里程不少於20萬公里,且單車自動駕駛里程不少於5000公里,完全覆蓋所聲明行駛區域道路。在擬示範運營區域內完成隨機指定和監督的10次以上載客示範應用,且未發生人工接管、未發生主責的交通事故和無交通違法行為。
申請智能公交示範運營的主體,在開放道路測試階段自動駕駛累計里程不少於1.5萬公里,且單車自動駕駛里程不少於3000公里。在擬示範運營線路上完成隨機指定和監督的10次以上載客示範應用,且未發生人工接管、未發生主責的交通事故和無交通違法行為。記者 李后祥


